关于实施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8 PM06:01:19       来源:医保科

关于实施医疗保障便民惠民
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卫生计生局、民政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解决医保方面群众办事堵点问题(见附件1),降低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看病,切实增强单位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明电〔2018〕14号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省医保局《关于推行全省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发〔2018〕1号)和《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函〔2018〕1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二条措施(实施细则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降低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看病为目标,以“办事时间最短、材料最少、流程最简”为原则,推动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全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抗癌药物价格。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常用的100余种抗癌药实行全省专项集中采购,有效降低抗癌药价格。积极采取医院和特药药店双渠道供药方式,使患者尽早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切实享受降价实惠。(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二)缩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时限。对于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需划转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并划转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需要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三)即时办结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取手续。职工因出国定居、跨统筹地区参保、账户继承等原因需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取手续的,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提出支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结。(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四)简化异地就医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直接备案至就医地所在省、市,住院联网结算不再限定医院数量,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同时,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审核,由参保地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参保人只需提供《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其中转外联网就医备案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社会保障卡;急诊住院病人只需携带加盖急诊医疗机构公章的急诊抢救记录;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只需提供《德州市异地安置(长期驻外)登记备案表》(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六)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报销材料。异地医院就医(含急诊)住院人员、未办理转院备案异地住院人员、异地非自然疾病住院人员、异地特病门诊人员、异地安置住院人员以及暂缓报销的住院、特病人员等六种需要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只需要提供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明细、住院人员提供诊断证明,门诊提供处方底方,急诊人员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从材料齐全之日起,暂缓报销的住院、特病人员的医疗费用完成报销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他需要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用完成报销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个人。(执行时间:2018年12 月17 日)。
(七)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开发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扶贫商业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信息化结算模块,实现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一站式”结算。(执行时间:2019年3月31日)
(八)缩减门诊特定病种审核办理时限。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增加纳入门诊特定病种(慢性病、门诊大病、特殊病种等)审核频次,每季度至少办理一次;对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等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实行随时申报办理。(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九)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证明材料。全面取消妊娠证明等证明材料。核定支付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时,女职工只需提供《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核定表》和出院记录,其中流引产的只需提供结婚证和诊断证明;男职工只需提供其家属生育时的出院记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和《男职工生育医疗补助金核定表》,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材料。(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十)开放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查询系统。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开通公众查询功能,为群众提供医院药品采购价格便捷查询服务,提高公众对药品采购价格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接受社会监督。(执行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十一)降低医药机构质量保证金比例。切实加强对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的支持力度,对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按月暂扣的质量保证金由原来的10%降为最高不超过5%,并根据医药机构费用支出额度确定不同比例,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十二)加大医保政策对医养健康产业的支持力度。降低养老、护理机构及其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协议定点门槛,及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使老年人、失能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保障,支持我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落实好便民惠民“十二条措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层层分解任务,逐项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推进落实机制,把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对照附件1所列堵点问题,强化问题导向,认真对号入座,切实自查自纠,真正见到效果。要在“十二条措施”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进度,细化流程图、时间表、责任链。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效能,有效提升医疗保障服务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对单位和群众从提交申请到获取办理结果,全方位、全过程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切实增强单位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等,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于12月18日前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十二条措施”的跟踪督导,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对部分县市区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惠民便民的好措施真正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十二条措施”的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提高“十二条措施”的社会知晓度和认知度。要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摆放“十二条措施”明白纸、服务指南,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在窗口配备咨询人员,解答单位和群众的疑难问题,以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十二条措施”,让老百姓能够尽快了解措施内容,真正享受政策红利。
联系人:马澎
联系电话:2636571
附件1:医疗保障领域群众办事堵点问题
附件2: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二条措施细则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
德州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医疗保障领域群众办事堵点问题
经认真梳理,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群众办事堵点的问题主要有八项。
1、医疗保险报销材料复杂、流程不清,要去医院打印例如结算单、病例等资料。
2、办理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还要本人到就医地社保部门盖章确认医院是否是定点医院。
3、医保个人全额垫付费用申请零星报销,交完申请材料后等待时间较长,不能查询办理进度。
4、小孩出生后,报销生育相关费用时,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书原件。
5、小孩出生后,报销生育相关费用时,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6、办理医院报销时每次都得出具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
7、生育登记需要提供含预产期的妊娠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也需要提供妊娠证明,形成重复提交。
8、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时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


附件2
医疗保障便民惠民十二条措施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降低抗癌药物价格
要按规定的时间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培门冬酶、奥曲肽等17种抗癌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国家和省谈判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不纳入医院药占比考核。对常用的100余种抗癌药物按降价后的价格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使患者及时享受到降价带来的实惠。
二、缩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时限
对于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需划转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并划转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需要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
三、即时办结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取手续
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简化证明材料,职工因出国定居、跨统筹地区参保、账户继承等原因需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取手续的,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提出支取申请,需持社保卡、本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由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结支取手续。同时,要与银行做好沟通衔接,由参保人或代办人到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支取。
四、简化异地就医手续
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取消原来需就医地提供的所有审批盖章,包括需就医地基层社区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的签字盖章。对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直接备案至就医所在地市,其中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和新疆兵团就医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在联网医院住院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彻底取消异地安置(居住)人员每次住院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实现一次备案后信息长期有效。
简化转诊转院手续。要向社会公布转诊转院基本条件,凡符合转诊条件的,经参保地相关医疗机构直接为患者办理转诊手续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备案上传,不再审批盖章。
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窗口、网上、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方式,确保就医备案渠道畅通。
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参保人只需提供《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其中转外联网就医备案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社会保障卡;急诊住院病人只需携带加盖急诊医疗机构公章的急诊抢救记录;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只需提供《德州市异地安置(长期驻外)登记备案表》。
六、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异地医院就医(含急诊)住院人员、未办理转院备案异地住院人员、异地非自然疾病住院人员、异地特病门诊人员、异地安置住院人员以及暂缓报销的住院、特病人员等六种需要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只需要提供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明细、住院人员提供诊断证明,门诊提供处方底方,急诊人员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从材料齐全之日起,暂缓报销的住院、特病人员的医疗费用完成报销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他需要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用完成报销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个人。
七、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
    要进一步梳理各类医保支付政策,主动与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加强协作,开发完善相关结算模块,全面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一站式”结算。
八、缩减门诊特定病种审核办理时限
要对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的患病人数进行测算,发挥基层社保平台、医疗机构作用,充分利用近期医疗机构检查、化验结果,减少重复检查、重复化验,进一步优化简化现行的申请、审核办理手续,确保按文件要求落实到位。
九、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证明材料
对于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的,一律不再提供证明材料。暂时不能实现信息共享的,可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照片等方式提供相关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书面证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出生证明、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的,可通过个人承诺、单位审核或容缺补漏等方式妥善解决。
十、开放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查询系统
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www.sdyypt.net)开通公众查询功能,向社会发布价格查询操作指南,为群众提供医院药品采购价格便捷查询服务。
十一、降低医药机构质量保证金比例
2019年与医药机构签订协议时,按文件要求调整质量保证金暂扣比例。对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按月暂扣的质量保证金由原来的10%降为最高不超过5%,并根据医药机构费用支出额度确定不同比例,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十二、加大医保政策对医养健康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要向社会公布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的基本条件、评估审核流程。对已确定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长期护理服务的,可视作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机构,原则上不再重复评估确认。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医养健康产业的支持力度,对申请办理长期护理定点和内设医疗机构定点的,医保经办机构要随时受理,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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