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法律规定和文件

发布时间:2014-08-07 AM10:24:24       来源:

廉 政 准 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个人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私存私放公款;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虚报工作业绩;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124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二、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6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德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全省卫生系统党建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预防卫生系统腐败行为发生,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幸福德州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及市委十四届三次和全国、全省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廉洁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权力正确行使、高效运行,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和纪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的廉洁风险防控责任制,做到干部职工自我防控,职能部门内部防控和单位综合防控相结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分工抓,一级抓一级,分类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兼顾。把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实现廉洁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推动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

     (三)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创新。紧密结合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把握新形势下做好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

     (四)坚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权力运行的规律,规范权力行使的环节和流程,建立实用、有效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

     (五)坚持重点突出、务求实效。在全面查找和评估风险的基础上,以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易发多发的主要部位为重点,突出重要权力和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提高预警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重点明确、简便易行、务求实效。

     三、工作目标

    围绕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立足卫生系统实际,全面排查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引发廉洁风险的问题,通过分岗查险、分险设防、分权制衡、分级预警、分层追责的预警防控模式,强化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等措施,努力使廉洁风险防控机制运行更加顺畅,制度配套更加完善、执行更加有力,确保全市卫生系统权力行使安全、项目建设安全、资金运用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

四、工作重点

1、开展职务权力廉洁风险防控。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动态防控职务权力运行中的廉洁风险。一是决策权。建立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和方法,推进民主决策;开展决策效果的绩效和廉洁评估。二是基建权。分别明确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开展工程项目权力运行廉洁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的监控,重点防范招投标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廉洁风险。三是采购权。凡应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都要参加政府采购。凡卫生部、省卫生厅规定统一集中采购的,必须参加统一采购。规定医院可以自采的,要依据有关法规,由医院统一组织集中采购。新药进医院必须经过药事委员会集体决定。四是人事权。对干部任用、人员录用、职称评审等,坚持集体讨论、公开选拔、程序规范、结果公示。五是财务权。强化对基建项目、大额购置和专项资金等重点支出的监管,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履行手续。实行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费用公示制度。认真执行财务内控制度,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
、开展职业权力廉洁风险防控。对医院的管理实行指标控制,努力遏制过度医疗行为。一是规范临床诊疗。坚持把临床路径管理作为反腐纠风的重要措施来抓。加快建立临床路径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入径标准、路径管理和路径变异的监控,对出径病例进行监测、预警,不断提高路径入组率和完成率。二是规范临床用药。根据医院和科室情况核定大处方的量化指标,制订使用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的比率,对超额者进行预警,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和超限处方的监控。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公示药品异动情况。三是规范医用耗材使用。严格规范医用耗材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耗材使用目录,实行严格的耗材资质审查和产品验收制度。对植入性高值耗材,建立患者使用和术后跟踪档案,落实心脏支架使用会诊和心血管介入诊疗病例信息上报制度。四是规范医用试剂使用。严格试剂验收、保管和使用程序,严密出入库手续,严防发生质量事故和违规行为。五是规范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开展检查阳性率和重复检查监控,对检查阳性率低于70%的处(科)室、无诊疗意义的重复检查进行重点审查或处理。六是医疗收费权。认真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耗材加成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严肃处理。
   3
、开展供应商诚信度管理。严格规范供应商的资质和信用管理。一是实施诚信准入制度。凡与医院建立长期相对稳定业务联系的供应商,必须经医院专门委员会论证后,由院务会集体研究确定。不符合国家、省管理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建立业务联系。二是实施诚信承诺制度。供应商与医院签订业务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守信协议书。建立供应商廉洁诚信电子档案,在内网公开供应商单位和个人资质、业务合同、廉洁守信协议书等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监督。三是实施诚信评估调查制度。对供应商廉洁守信、依法经营情况,每年进行两次全面评估和分级排队,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对有不良反映的供应商,开展违规违纪促销调查。四是实施诚信捐赠制度。认真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供应商自愿捐赠资助医院,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与销售商品或有偿服务挂钩。供应商对医院的自愿捐赠资助,必须按规定纳入集中统一管理。五是实施诚信不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对经核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供应商,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列入黑名单的,按规定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买其产品。对无合理理由,且有异动的供应商暂停与其的供货关系,并记入诚信档案。
   4
、开展患者满意度管理。坚持把患者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医院工作的最高标准。一是建设评价平台。将患者关注的医疗质量、医药收费、服务态度、就医环境等重要方面,纳入评价范围。在门诊大厅、出院结帐处显要位置,设置评价信息采集器,为患者提供评价服务。建立出院患者回访制度,为患者提供评价和跟踪服务。二是用好评价结果。坚持保密与公开相结合,对实施评价的患者身份采取保密措施,评价结果定期在医院内部公开。坚持奖励与惩处相结合,将评价结果作为医德考评、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建立定期分析改进制度,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定期分析患者不满意的问题及原因。

   五、方法步骤

     20135月开始到1130用半年时间,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在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初步建立起全面覆盖、分层管理、重点防控、责任到位的廉洁风险防控基本框架。按照五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第一阶段:深入动员部署(520610)。

     1.认真制定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 深入学习动员,营造防控氛围。组织动员部署,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廉洁防控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坚持把廉洁风险教育贯穿风险防控工作,始终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求,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廉洁风险教育,深入开展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职业精神、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广泛收集廉洁风险信息,突出抓好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动员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其防控主体作用,切实提高开展廉洁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第二阶段:全面清权确权,编制职权目录(61630)。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明确职务权力和职业权力公开目录。职务权力包括决策权、基建权、采购权、人事权、财务权,职业权力包括医生的临床诊疗、临床用药、医用耗材的购进和使用、检验试剂的采购和使用、对病人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医疗收费等和其他卫生职业权力。

     (三)第三阶段:查找廉洁风险,评估风险等级(71815)。

     1.全面查找风险点。根据单位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通过自己查找、集体评议、案例分析、组织审定等方式,确定每一个岗位、每一项权力,查找出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廉洁风险点。

     一是查找个人岗位廉洁风险。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干部职工对照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情况,对权力运行每个环节逐一分析,对每项制度执行情况逐一检查,认真查找个人岗位存在的廉洁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通过科室会议或支部会议,对廉洁风险点查找情况逐个进行分析、审核。在查找廉洁风险点的同时,从工作程序、制度建设、思想认识、廉洁教育等方面,制定岗位风险防控措施。个人查找的廉洁风险点和采取的防控措施,填写《工作人员岗位廉洁风险防控登记表》(见附件1),经科室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审定。

     二是查找内设科室廉洁风险。内设科室对照职责定位等情况,查找在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并细化分析风险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从工作程序、制度建设、思想认识、廉洁教育等方面,制定内设科室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内设科室查找的廉洁风险点和采取的防控措施,填写《内设科(室)廉洁风险防控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审定。

三是查找单位廉洁风险。结合各单位实际,查找领导班子以及班子成员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从工作程序、制度建设、思想认识、外部环境等方面,制定单位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填写《单位廉洁风险防控登记表》,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审定。

干部职工、科室、班子成员查找的廉洁风险点和采取的防控措施,经领导班子研究审定后由单位纪检、纠风部门存档备案。

     2.客观评估风险等级。在查找出廉洁风险点后,按照风险发生概率高低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将每项职权风险按照三个等级进行评定。风险为发生机率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较大的人财物管理权或自由裁量权的岗位。风险为发生机率较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违反党纪政纪和相关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如涉及不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岗位。风险为发生机率较小,或者一旦发生造成的影响程度较低,在单位或岗位内部,通过一定手段很快能解决的风险。主要涉及没有人财物等权力、工作内容较公开透明的岗位。在确定个人岗位廉洁风险等级后,先由内设机构编制《岗位廉洁风险等级及防控措施汇总表》,后由纪检、纠风部门汇总,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实行风险防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风险点在单位分管领导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防控;风险点由内设机构负责人直接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防控;风险点由内设机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防控。

     3.建立廉洁风险信息库。收集汇总单位、内设机构、个人查找的廉洁风险点和采取的防控措施,对查找的廉洁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结合信访举报、考核检查等渠道获得的信息,建立廉洁风险信息库,并适时根据各项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进行风险级别、风险点的复核或调整,及时更新信息库内容,实行动态管理。

     (四)第四阶段:制定廉洁防控措施,强化监督制约(8161015)。

各单位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根据权力运行的风险内容和不同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监控和处置等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行为实施有效控制,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1.规范和公开职权运行流程。根据医疗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按照程序法定、流程简便的要求,对每项职权运行的流程进行系统、科学改造,明确并公开权力行使的基本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相对人权利等,以”“风险等级的职权为重点,在编制岗位职权目录、制度目录和业务流程目录的基础上,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固化工作流程,使权力运行步骤更加简约明确、程序更加清晰流畅、监督更加方便有效,把权力行使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

     公开权力运行和风险信息。对决策权、基建权、采购权、人事权、财务权等,通过OA网、公开栏、汇编手册等形式,公开办事流程、权力依据、办事结果和用权风险以及防控措施等,促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保证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建立风险防控平台。根据各岗位风险点的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制定一套普遍适用的预警机制。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要以办公自动化和各业务信息系统为依托,将风险防控预警融入到日常业务工作中。通过信息化手段,采取设置防控程序、操作留痕等手段,进行权力运行网上公开,适时对权力实施起点、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及时发现业务工作中不规范、不正常的行为,把静态的事后监督变为网上实时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同时,建立健全廉洁风险信息分析和预警处置系统,对平时收集到的各类廉洁风险信息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廉洁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实施预警和纠正,避免问题发生,化解廉洁风险。

     3.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合理配置权力,不断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风险较高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基建权、采购权、人事权、财务权等,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合理分解,强化制约监督,防止权力过于集中。继续执行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制度。对重要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评估制、行政问责制等。

     (五)第五阶段: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控风险(10161130)。

     1.建立风险防控评估机制。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从投诉举报、经济责任审计、案件分析、干部考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问卷调查、媒体报道、网络舆情等方面收集和发现廉洁风险信息,充实和完善廉洁风险信息库。要定期对收集的廉洁风险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掌握廉洁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内在规律,判定廉洁风险的等级和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早进行预警和控制,努力化解各类廉洁风险。

     2.建立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按照没有问题早防范、有了问题早发现、一般问题早纠正、严重问题早查处的原则,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岗位预警、单位预警、综合预警,并采取自查自纠、教育提醒、廉洁谈话等方式,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和纠正,避免发展成违纪违法问题。

     3.建立风险防控考核机制。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等方式,对廉洁风险防控进行考核。突出以权力运行流程、运行状况和防控规则为重点,对廉洁风险防控效果进行动态监控和绩效考核评估。对权力运行流程,重点关注其是否科学合理有利于防控廉洁风险,是否简便高效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对权力运行状况,重点关注权力行使是否严格符合运行流程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是否有效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对防控规则,重点关注其是否得到严格落实及其防控实效。对考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纠错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卫生系统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市卫生局成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导工作。各级、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科室和干部职工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本单位党委做好统筹谋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推进整体工作。

     (二)突出防控重点。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单位的工作重心和部门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针对医疗卫生行政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行使的重点部门、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以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抓好风险排查、措施制定和保障运行等各项工作,努力把风险防控融入到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结合起来,与卫生法治建设、效能建设、行风建设、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不断推动全市卫生系统的预防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卫生局把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之中。各单位要强化对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和考核,重点检查廉洁风险点排查、制定风险预警防控措施和防控责任落实以及岗位廉洁教育工作的情况,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排查廉洁风险点不及时、不全面、不深入的,敷衍塞责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因工作不落实,在反腐纠风方面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注重工作实效。推进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预警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廉洁风险防控的能力。建立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把制度建设融入到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决策制度、制约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单位要注重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及时把工作成果运用到实际管理当中去,确保廉洁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德州市卫生系统医务人员收受红包

药品回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切、损害群众利益的收受红包、药品回扣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卫生系统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经研究,确定自20144月至12月,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开展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药品回扣专项治理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卫生局党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以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改善群众就医环境,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坚决杜绝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受病人红包、通过开具处方收受药商回扣或提成等违规违法行为,实现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结合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廉洁风险防控回头看、纠正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等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医德风尚;完善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全力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规范医疗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坚决纠正服务态度差、服务效率低现象;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的疾病诊疗行为的监测和评估,规范诊疗行为;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处方点评工作,严禁开大处方;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不合理用药用材;根据临床需要开展相关检验检查,严禁滥检查以及重复检查行为。

(二)杜绝收受红包行为。医务人员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格杜绝在提供临床诊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服务时,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三)严禁收受药品回扣行为。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工作措施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44月中旬)。各县(市、区)、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层层动员,安排部署活动内容和工作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迅速传达到每一名医务人员,覆盖面要达到100%

(二)自查自纠(20145月底前)。

1、医疗机构和科室自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安排,突出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以及开单提成、开大处方和医德医风差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梳理(见附件1),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2、个人自查。各医疗机构要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认真对照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仔细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入进行自我剖析,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力求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解决问题。医院领导、科室主任、名医专家要带头进行自查。

3、开展廉政谈话。围绕认清问题、纠正错误,逐级层层开展廉政谈话,做到无缝隙、全覆盖。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与所属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谈,主要负责人与医院班子谈,医院班子成员按照分工与科室主任谈,科室主任与科内人员谈,对存在的思想误区和自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主动说清问题。谈话要作好记录。

4、及时上缴收受钱物。凡有涉及所列有关问题的,均应主动说明问题,主动上缴收受的钱物。可以真实姓名也可以匿名方式,上缴本单位廉政账户,也可上缴至德州廉政账户(开户单位:德州廉政账户;账号:1612008029020131581;开户行:工商银行德州市分行营业部。)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公布设立的廉政账户。

5、签订承诺书。医务人员要签订自查承诺书。承诺书要进入医务人员廉洁档案。科室要向医院做出廉洁从业承诺。

(三)专项检查(20146月底前)。市卫生局抽调精干力量和专家,采取跨县(市、区)互查方式,组织开展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之前,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对所属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四)整改提高(20149月底前)。各级各单位要坚持边查边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督促医疗机构逐一对照落实整改。各医疗机构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并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市卫生局适时对医疗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全过程)。各级各单位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药品回扣等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通过设立、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市卫生局的举报电话是(05342622278,举报电子信箱是dzwsrs@163.com。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单位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方便群众举报投诉。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查办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等问题。通过组织学习、座谈讨论、廉政谈话等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医务人员主动上缴违规收受钱物。对经组织帮助仍不认识问题、不上缴违规收受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查处不力、压案不办,造成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纠正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药品回扣等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是提升卫生行业形象、推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更是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细化措施,周密安排;要组织精干力量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职能。要严格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二)严肃纪律,务必取得工作实效。各级各单位要严肃整治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并贯穿于活动全过程。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自觉参与到专项治理工作中来。要集中曝光一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案件,让群众切实看到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成果。

(三)完善制度,努力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找准导致不正之风问题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入手,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推动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做到从源头上坚决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起纠正医疗卫生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长效机制。

德州市卫生局关于中央巡视组

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中央第四巡视组巡视山东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扎实推进医疗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要求、姜异康书记在省委常委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卫计委整改落实意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坚持立说立行,立即解决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建立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把整改落实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使整改过程成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深化的过程,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

二、整改任务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力度不大,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的问题。

(二)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接受药品、疫苗、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财物回扣和提成的问题。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的问题,以及医务人员收受患者或其家属给予红包的问题。

(四)在基本建设、招标采购活动中,接受有关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财物回扣的问题。

(五)利用各种方式为商业目的统方,统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问题。

(六)接受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记载、合法使用的问题。以及接受企业资助以会议、培训等名义旅游或变相旅游的问题。

(七)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等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的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通过报纸、刊物、网站、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德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德州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药品回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等法律规定和文件,实现所有机构、所有人员全覆盖,努力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接受教育、人人提高认识

责任人:王振东

责任科室:办公室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725日前制定宣传教育计划,815日前取得明显成效

(二)广泛收集医疗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认真总结剖析,既要查找涉案人纪律意识不强、自我要求不严等主观方面的原因,更要查找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等客观方面的原因,探寻案发特点、规律,总结教训,举一反三。

责任人:高立民

责任科室:人事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写出案发情况剖析报告,取得明显成效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责任人:崔书强、高立民

责任科室:人事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取得明显成效

(四)规范药品、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

责任人:高立民

责任科室:药政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五)规范疫苗的采购、管理、使用等工作。

责任人:高立民

责任科室: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六)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加强对医改、公共卫生、重大科技专项以及科研经费等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会计监督,规范政府招标采购和社会捐赠资助行为。

责任人:杨志保

责任科室:规划财务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七)加强基建工程管理,规范大型医用装备配置使用工作。责任人:杨志保

责任科室:规划财务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八)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点评公示、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推广医师用药量等重要指标排队和公示制度。

责任人:高立民

责任科室: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市中医药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九)加强统方管理,督促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安装反统方软件,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利用技术手段监控非法统方行为。

责任人:高立民

责任科室:人事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依规梳理精简下放审批事项。

责任人:杨志保、高立民

责任科室: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市中医药管理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农村卫生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严禁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处罚。

责任人:高立民

责任科室: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十二)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严格执行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会议议事规则,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要详细、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

责任人:崔书强

责任科室:人事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十三)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推行医院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和药品、物资采购,同一领导班子成员不同时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等工作制度。建立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刚性制度,对在财务、药剂、器械、基建、采购、信息化等部门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责任人:崔书强

责任科室:人事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十四)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完善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严肃查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医疗领域拿红包、收回扣的案件。

责任人:高立民

责任科室:人事科

完成时限:长期任务,20148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四、进度计划

整改落实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部署阶段(现在起至725)。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抓好整改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抓好动员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整改落实方案要于725日前报市卫生局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单位整改阶段(726730)。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对存在问题逐条梳理,逐项列出清单,建立工作台账,责任明确到人,确定整改时限,逐项对账销号。

(三)建章立制阶段(731810)。要认真查找在教育、制度、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管用的规章制度,切实发挥制度约束作用,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问题,努力建立长效机制。

(四)总结报告阶段(811815)。各单位于814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卫生局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门机构。市卫生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崔书强任组长的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六个专项小组和办公室。各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具体指导本辖区、本单位开展整改落实工作。

(二)加强调度督导。市卫生局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每周一下午5点前将上周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统筹推进工作。各单位要把服从、服务于单位改革发展大局作为整改落实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导向,把好基调,既解决医疗领域存在的问题,又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使整改落实的过程成为密切干群关系、转变工作作风的过程,成为加强党性党风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的过程,用整改落实的实际成果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联系人:管灵慧,联系电话:2622278,电子邮箱:dzwsrs@163.com

附件

德州市卫生局整改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崔书强 党组书记、局长

员:杨志保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立民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振东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朝晖党组成员、医务工会主任

       王鲁原党组成员、爱卫会办公室主任

       副调研员

德州市卫生局整改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任:高立民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孔祥勇办公室主任

       翟学军人事科科长

       郭世辉规划财务科科长

       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科长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科长

       冯玉梅农村卫生科科长

       宋学谦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科长

       李洪波市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药政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六个专项小组:

一、药品、疫苗、高值医用耗材组

组长:高立民

责任科室:药政科、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

联络员:王力

二、财务、招标采购、医疗器械组

组长:杨志保

责任科室:规划财务科

联络员:郭世辉

三、基建工程、大型医用装备组

组长:杨志保

责任科室:规划财务科

联络员:郭世辉

四、医政医管组

组长:高立民

责任科室: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科长

联络员:宋学谦

五、中医中药组

组长:高立民

责任科室:中医药管理局

联络员:李洪波

六、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组

组长:杨志保、高立民

责任科室: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中医药管理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农村卫生科

联络员:庄霞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个不准”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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