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9 AM11:20:12       来源:

一、定点在我院的门诊慢性病患者,按规定定明在我院就医开药,外购药品不予报销。若因我院技术或检查设施条件受限需到外院检查者,应履行转外审批手续。

二、门诊慢性病审批通过后,需持《门诊恒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常用药处方、病人身份证件(若本人不能到场,代办人需出示病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件,并填写《慢病门诊购药委托书》),先在医保科建档登记,然后定期开药。

三、工作人员认真核实病人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耐心讲解门诊慢病取药流程及相关待遇标准。

四、慢病病人取药,需尊重定点医院有关规定。医院因等级原因所限,只能提供满足病人基本医疗需求的相应疾病药品目录,病人应按照医院提供的药品目录购药,不得要求医院按照上级医疗机构提供的治疗方案提供药品。否则,病人有选择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

五、慢病人员用药需按医嘱执行,不得向开药医师提出任何违规用药要求。每次开药量不超过30天,(疫情期间最长不超过90天),处方金额不得超过病种限额标准。

六、门诊慢病只能为患者提供相关口服药物,不可做静脉滴注、静脉推注和肌肉注射等治疗(胰岛素针剂及恶性肿瘤化疗除外)。特殊用针剂的使用,须经医保局审批。

七、门诊慢病责任医师为病人开药时,必须遵循《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根据病人申请的病种,开具病种范围内的医保药品及检查项目,不得超量、超医保目录范围、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得借故拒诊。

八、慢病责任医师每次开药完毕需认真书写慢病病历并签全名,记录内容应与处方及检查项目相符。

九、门诊慢病患者因病住院期间,暂停享受门诊慢病有关待遇,出院后在享受期间内可继续享受门诊慢病有关待遇。

十、门诊慢性病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会变更定点医院,若有变更需求的,需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月向医保局提请予以变更。

十一、一个年度内费用,应在本年度年底报销完毕,不得拖至次年,否则不予报销。

二零二零年七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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