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立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实施细则(试行)》2014.6红头文件通用版

发布时间:2023-07-04 PM04:01:38       来源:


德州市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 救死扶伤、恪尽职守、敬业奉献
  • 依法执业、规范行医、因病施治
  • 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便民利民
  • 遵纪守法、廉洁行医、不谋私利
  • 保守医密、善于沟通、医患和谐
  • 互尊互学、团结协助、共同提高
  • 严谨求实、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德州市立医院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德州市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活动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医院各科室负责科内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
第五条  医院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一年为一个考评周期。
第六条  医院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第七条 医德医风考评领导小组为医院医德考评机构,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科室配合,负责拟定医德考评工作制度,对医德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评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医德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救死扶伤、恪尽职守、敬业奉献;依法执业、规范行医、因病施治、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便民利民;遵纪守法、廉洁行医、不谋私利;保守医密、善于沟通、医患和谐;互尊互学、团结协助、共同提高;严谨求实、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第九条  医德考评标准分100分,为医务人员的测评考核分,另设立加分和扣分项目。如有加分或扣分,则在标准分的基数上进行加、减,加减后的分数为医务人员的实际得分。
第十条  救死扶伤、恪尽职守、敬业奉献(15分)。
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㈡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㈢热爱医疗事业,对事业有执着的追求,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对口支援等医疗活动。
第十一条  依法执业、规范行医、因病施治、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15分)
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㈡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㈢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便民利民(15分)。
㈠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㈡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㈢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实行人性化服务,营造温馨就医环境。
第十三条  遵纪守法、廉洁行医、不谋私利(15分)。
㈠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㈡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㈢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㈣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㈤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第十四条  保守医密、善于沟通、医患和谐(15分)。
㈠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㈡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㈢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五条  互尊互学、团结协助、共同提高(10分)。
㈠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㈡尊敬年长的医务人员;上级医务人员应有甘当人梯的精神,精心培养年轻医务人员的成长。
  ㈢树立集体、团结协作的观念,珍借和爱护集体荣誉,置个人荣誉于集体荣誉之中。
第十六条  严谨求实、钻研医术、精益求精(15分)。
㈠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㈡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㈢刻苦钻研医药技术,积极参加医药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医药技术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第十七条  医德考评以院内考评和院外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院内考评以科室为单位,根据员工岗位职责、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院外考评主要以对患者及家属满意度调查为主,具体由医院负责考核的相关职能部门及病房科室对患者做各种形式的满意度调查,并与每月、年度科室绩效考核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  考评方式:
㈠科室评价。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负责人组织,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参照员工岗位职责、考评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加减分项目进行统计考核。
㈡医院评价。根据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的评价结果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以下内容为医德考评的加分项目
㈠参加单位组织的义诊活动,每次加0.2分。
㈡参加基层卫生帮扶项目,在农村和社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1分;超过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2分;超过半年以上的,加3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1.5分。
㈢参加卫生对口支援项目(援外及支援新疆、西藏等),在条件艰苦的地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3分;超过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5分;超过半年以上的,加8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3分。
㈣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迹在省级及以上、市级和县级新闻媒体报道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3、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2、1、0.5分,每人最多加5分。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荣获省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加5分,市级的加2分,县级的加1分;受到患者信件(锦旗、牌匾)表扬或问卷调查中提出表扬的加0.5分,最多加3分。
㈤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经单位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将其它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5分。
第二十条  以下内容为医德考评的减分项目
㈠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缺陷或不足,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或发生争吵的,每次酌情扣2—5分。
㈡不执行价格查询、费用日清措施及规定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每次各扣2分。
㈢泄露患者隐私或医学秘密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㈣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它药物指导原则、指南使用药品的,每次扣5分。
㈤不执行诊疗规范给病人作检查检验的,每次扣3分。
㈥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影响的,每人扣3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每人扣6分。
㈦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扣3分;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
㈧推诿或拒诊患者的,每人次扣当事人5分,扣责任科室主任3分。
㈨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5—10分,负轻微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2.5—5分;
㈩夸大或虚构病情,为单位或个人牟取利益的,每次扣5-8分。
(十一)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各扣5-8分;对当事人扣10-12分。
(十二)受到患者及亲属投诉,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节扣1—5分。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医德考评结果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较差:
㈠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㈡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㈢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㈣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的。
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㈥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㈦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㈧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的。
㈨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㈩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的。
(十三)因医德医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处罚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第三章  考评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第二十三条  “优秀”为90分以上且无扣分;“良好”为80—89分且无扣分;“一般”为60—79分;“较差”为60分以下。
第二十四条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第二十五条  考评结果要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二十六条  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时,医德考评结果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人选和任职年度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应该在医德考评中为“优秀”或“良好”的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医德考评结果为“一般”的人员,年度考核应为基本合格,并不得申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
第二十九条  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并不得申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和晋升薪级工资。
对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第三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立医院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负责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坚持日常检查与年终医德考评相结合,加强医务人员的病历、处方、用药等日常检查情况和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相关资料的收集,为年终医德考评提供准确、真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1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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