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整

发布时间:2014-08-01 PM03:22:52       来源:

    根据鲁建金字【201218号和德住金管办【20141号文件的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进行上调,财政供养人员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由8%提高至12%。公积金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我院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办事,迅速筹划,积极调整,第一,缴存比例由8%调整12%,职工个人账户累计数由16%增长至24%;第二,我院对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基数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缴纳基数提升为当前的档案工资,是原基数的2倍左右。经医院与相关部门的积极协调,此次调整自20148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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