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集中管理暂行法

发布时间:2013-03-11 AM11:49:35       来源: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文件、省委办公厅厅字[2001]30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为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集中管理的人员范围  
     实行医疗费集中管理的人员指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含建国前老工人,不包括享受\"医疗保健证\"的离休人员,下同)。保证他们的医疗待遇不变。
     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含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费(下同)。
     二、医疗费的筹集
     l、医疗费由市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市直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负责征缴与管理。
     医疗费筹集标准,第一年暂按年人均6000元确定;以后年度视离休干部实际医疗费发生额每二年调整一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2、医疗费按以下方法筹集:党政机关和无固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承担;有固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单位各承担50%;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承担。
     3、特困单位实在无力全额缴纳的,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委老干部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特困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被认定为特困单位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给予支持。
     4、企业在出售、转让、改制时,要明确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缴纳方,并按规定向市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缴纳医疗费;关闭、破产或解散的,按离休干部当年度医疗费筹集标准,向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一次性缴纳离休干部10年的医疗费。
     5、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每年分两次向市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缴纳医疗费,每次缴纳全年总额的50%。上半年必须在上年度12月31目前、下半年必须在6月30日前按规定金额缴到市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逾期2个月不缴的,由市直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通知定点医院,暂停报销医疗费用,期间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
     6、单位有卫生医疗机构,且能保障离休干部医疗的,也可以不参加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集中管理。但需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写出保证书,确保按规定及时据实报销。发生拖欠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医疗费的管理使用
     1、筹集的医疗费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帐,单独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2、离休干部医疗费设个人帐户金、住院金。个人账户金为每人每年1200元,用于门诊就诊、就医、购药。其余部分为住院金,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离休干部个人帐户为虚拟账户,由定点医院管理,年度内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的70%归个人,由定点医院于次年2月底前发给个人,其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从住院金中列支。住院的,从个人帐户金中扣除相应部分。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
     3、离休干部就诊、住院,须持市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发的《医疗证》。住院时定点医院收存《医疗证》,为每位离休干部建立医疗及医疗费用档案。
急诊病人(含外出发病人员)可到就近医院就医、住院,但应在3日内报告定点医院,并确定继续留院治疗或转入定点医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支付。
     4、离休干部转诊,须经定点医院同意,费用由转出医院支付。
     5、离休干部就诊、就医,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不得强求住院、点名用药及检查。
     6、对因病卧床或行走不便的,经定点医院同意,可办理家庭病床。家庭病床的费用,结算办法与住院相同。
     7、为方便异地安置人员就诊、就医,可由离休干部选择一所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购药,并经市直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同意,自然年度内不能更换。住院时,须在7日内报告市直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
     四、医疗费的结算
     1、离休干部门诊检查、治疗、购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季度末由所在单位到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2、离休干部住院时,先按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除相应部分,再从住院金中支付。
     3、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付,单位收取住院病历、用药处方、检查、治疗、手术、购药等有效单据后,于每季度末到市直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4、市直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与定点医院间的结算,采取总额预付、质量挂钩、年终统算的方式。离休人员医疗费(扣除健康检查费)的90%按月核拨,其余部分按年末考核结果兑现。住院金年度有节余的,70%奖给定点医院,30%转下年使用。超支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定点医院按比例分担。超出定额费用1O%以内的,财政、医院按5:5分担,财政承担部分应于次年1月3 1日前划拨至市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超支10%以上的部分,由医院承担。
     五、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费征缴和定点医院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费的监督管理;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院收费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质量监督管理。
     六、附则
     1、本暂行办法中的定点医院采用面向城区二、三级医院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
     2、本暂行办法于2003年1月l目起实行。此前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按原渠道解决。
     3、中央省属驻德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参加者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承担。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德州市立医院离休干部就医有关规定
下一篇:德州市立医院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