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就医有关项目自负比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1 AM11:49:35       来源:
   根据市、区有关离休干部定点就医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对离休干部优惠的原则,对部分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及药品的自负比例做如下规定。
   1、白内障手术:手术费每只眼2800元,市直离休干部每只眼自负400元,区离休干部每只眼自负500元。
   2、介入治疗安放血管支架,食管支架,心脏永久性起搏器, 人工关节置放,疝补片置放等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自负10%。
   3、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个人自负10%。高压氧治疗个人自负10%
   4、配眼镜、安装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项目全部自负。
   5、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内的甲类、乙类药品实报实销,营养品、滋补品,保健品等目录外药品全部自负。
   6、白蛋白等蛋白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急症用血、手术用血全部报销,其它非急症、非手术慢性病营养支持用血液制品、白蛋白等蛋白制品自负10%。
   7、离休干部因病住入我院,因病情需请上级医院大夫会诊或手术的,报老干部保健科登记备案,其专家费、会诊费由医院承担。我院能开展的手术及本院能解决的问题,家属或病人执意要求请外院大夫来院手术的,经相关科室主任同意,可请外院大夫来院手术会诊,但会诊费、专家费自负。
   8、经医院同意转外院就医、住院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报销。不经医院同意自行到外院就医、住院者我院不予报销费用。
   9、发生以上自负费用时,各科事前一定要告知离休干部或家属,并征得其理解和同意,并按医保程序向老干部保健科提出申请登记,办理交费后方可使用(否则自负部分相应科室承担),遇特殊情况的需经分管院长审批。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医疗费报销程序
下一篇:德州市立医院离休干部定点医疗管理细则